商務部:決定以保證金等形式對歐盟白蘭地進口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2024-11-11 15:13:29 來源: 同花順7x24快訊

  11月11日,商務部發(fā)布關于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補充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和有關調查結果,2024年8月2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fā)布2024年第35號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存在傾銷,國內相關白蘭地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威脅,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或保函的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自2024年11月1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公告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或保函。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裝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餾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被調查產品名稱:裝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餾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通常稱白蘭地)。

  英文名稱:Spirits obtained by distilling grape wine in containers holding less than 200 liters (usually called Brandy)。

  產品描述:以葡萄、葡萄汁(漿)、葡萄皮渣、葡萄酒等為原料制得的烈性酒。

  用途:主要作為飲料酒供人消費。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2082000。該稅則號項下裝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餾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調查范圍之內。

  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稅率)÷(1-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比例稅率);保函金額應與保證金金額相等。(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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